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和注册程序 英国注册外观设计法 (节选译文) 1. 外观设计注册 (1) 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 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或其装饰品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 理或材料的特征产生的产品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 (3) 本法中: “组合产品”是指由至少两个可更换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其允许产品的拆卸和重新组 装;和 “产品”是指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并且特别地,包括包装、装订、图形符号、印刷字体(typographic type-face)和旨在组装成组合产品的部件。 1A 【已废除】 1B 新颖性和独特性要求 (1) 可以通过注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2) 就上述第(1)款而言,新颖性是指在有关日期前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或者没有仅存在非实质性区别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 (3) 就上述第(1)款而言,独特性是指对于使用者来说,该外观设计所产生的总体印象与在有关日期前的任何外观设计所产生的总体印象不同。 (4) 在决定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的程度上,应当考虑到作者在创造该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 (5) 就本条而言,符合下列情况的外观设计应当认为在有关日期之前为公众所知 (a) 其在该日期前被公开(无论是否通过注册或以其他方式)、展出、在交易中使用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以及 (b) 该公开不属于本条第(6)款的规定。 (6) 符合下列情况的公开落入本款规定的范围: (a) 该外观设计在有关日期前其不能合理地被在欧洲经济区和专门从事有关行业的人士知晓; (b) 该外观设计是在保密(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条件下向外观设计者以外的人或任何其所有权继承人提出的; (c) 该外观由设计者,或者任何所有权继承人在有关日期前 12 个月内提出的; (d) 该外观设计是在有关日期前 12 个月内由外观设计者以外的人,或者任何所有权继承人由于提供的信息或外观设计者或其所有权继承人采取的其他行动而 提出的;或者 (e) 该外观设计在有关日期前 12 个月内由于外观设计者或任何所有权继承人有关的滥用行为而提出的。 (7) 上述第(2),(3),(5)和(6)款中的“有关日期”是指该注册外观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根据本法第 3B(2), (3)或 (5) 或 14(2)款所规定的申请日。 (8) 对于应用在或包含在组合产品中的构件的外观设计,当其符合下列条件时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a) 当该构件被结合至组合产品中,在正常使用该组合产品的过程中其仍保持可见;并且 (b) 根据前款规定的构件的可见特征本身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9) 在上述第(8)款中“正常使用”是指最终使用者的使用,不包括任何产品的维护,维修或修理工作。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英国专利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