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工业产权 (专利法部分)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节选译文) 第四卷 行政机构及行业组织 第一编 机 构 第一章 国家工业产权局 第411-1条 国家工业产权局隶属工业部, 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财务的公共机构. 其职责有: 1.集中管理并传播保护创新及企业注册所必需的信息, 以及上述 领域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根据工业产权、贸易登记、公司注册和执业者的名录汇编的法 律、法规,受理工业产权证书申请文件或者与其有关的文件附件,审 查并颁发证书或者注册登记,以及监控证书的维持状况;集中管理贸 易注册和公司登记,执业者的名录汇编及民商声明的官方公报;传播 工业产权证书和法定出版的文件汇编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商业及金 融信息; 3.主动向工业产权主管部部长提出修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建议,以 有利于适应国内外立法发展和发明人及企业需要;参与国际公约的 起草工作,并代表法国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第411-2条 根据1959年1月2日关于财政组织法59-2号法令第5条规定制定的收费,国家工业产权局的收入包括在 工业产权、贸易和执业者登记、提交公司文件方面的收费以及附加 收费.上述收入应当平衡机构的开支. 根据行政法院法规规定的方式,对国家工业产权局预算执行后的情 况实行监管. 第411-3条 国家工业产权局行政和财务组织由行政法院 法规予以规定. 第411-4条 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根据本法典的规定作出颁发、驳回或者维持工业产权证书的决定. 局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其所隶属的权力机关的制约.对局长决 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法规指定的上诉法院直接受理.审理时,检察 院和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可以到场听取审理.申请人或者国家工业 产权局局长均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韩国版权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