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2006年12月8日联邦委员会批准.2006年12月22日第289号 «俄罗斯日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节选译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345条:专利权 1.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 2.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享有下列权利: 1)独占权; 2)创造者身份权. 3.依本法典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包括获得 专利的权利,在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利用的情况下获得报酬的 权利. 第1346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独占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授予的专利所证明的,或根据俄罗斯联 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专利所证明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独 占权. 第1347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 以创造性劳动完成相应智力活动成果的公民被认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 造人. 如无相反证明, 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被指明为创造人的 人视为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 第1348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共同创造人 1.以共同的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公民被认为是共同创造人. 2.如共同创造人之间的协议无另行规定, 共同创造人中的每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用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 3.对涉及与利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获收益分配有关的,以及涉及与发明、 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独占权支配有关的共同发明人, 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1229条第3款的规则. 创造人共同支配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权利. 4.共同创造人中的每个人有权独立采取措施维护自己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 的权利.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