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第57号 (1978年4月26日通过) (实施日:1979年1月1日) 南非专利法 (节选译文) 第2条 定义 本法中,除非另有说明, “代理人”,除第56条第 (2)款 (e) 项,是指第20条所述的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律师,或者第22条所述的律师; “申请人”,包括已死亡申请人或者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公约国提交的申请”指: (a)在公约国提出的任何专利申请, (b)在公约国提出的任何实用新型申请,或者 (c)在申请人有权就所涉及的发明选择申请专利或者发明人证书的公约国提出的任何发明人证书申请. “委员”,指根据第8条任命的专利委员; “公约申请”,指在共和国提出的要求公约国相关申请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公约国”, 就本法任何条款而言, 是指总统为履行任何条约、公约、协定或者约定已经通过在政府公报中宣布的方式宣告 成为该条款目 的的公约国的国家,包括任何国家集团和任何国际关系由另一国家为其负责的地域在内, “公约国航空器”、“公约国陆地交通工具”以及“公约国船只”具有相应含义;[“公约国” 的定义依据1997年第38号法案第27条 (a)项替换.] “法院”,是指在相关事务上具有管辖权的南非最高法院的分支机构; “申请日”,就专利申请而言,是指第30条第 (5) 款所述的日期; “遗传资源”,是指: (a)任何本土遗传材料,或者 (b)任何本土物种的遗传潜力或者特征; “本土生物资源”,是指2004年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第1条定义的本土生物资源; (“遗传资源” “本土生物资源”的定义 依据2005年第20号法案第1条插入.)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日本商标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