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原文和译文——外观设计法

时间:2020年8月13日阅读:100961分享:

1993年第195号 

 (1993年12月22日通过)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 

 [英文版本由总统签署 经知识产权法修订案 

 (1997年第38号)修订]  


南非外观设计法

(节选译文)

第1条 定义  

(1)在本法中,除非另有解释:  

“美感性外观设计”, 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上的任何外观设计,无论 该外观设计是属于式样、外形、构造或者其装饰,或者是上述两个或 多个要素,而且不论是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应用,具备为视觉感知并仅以 视觉判断的特征,无论其美感程度.  

“代理人”,是指1978年专利法 (1978年第57号) 第20条所述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  

“申请人”,包括已死亡的申请人或者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的法 定代理人.  

“物品”,是指任何制造的物品,包括可单独制造的该物品的部件.  

“受让人”,包括受让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任何人的受让人的述及应被 理解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的受让人.   

“公约国”,是指就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而言,存在本法第43条规定的公告, 宣布该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为本法意义下的公约国.  

“法院”,就任何事务而言,是指对该事务具有管辖权的南非最高法院 的分支机构.  

“申请日”:  (a)就根据本法第44条提出的申请而言,是指就相关外观设计向某 公约国提交申请的日期;以及  (b)就任何其他申请而言, 是指向外观设计局提交申请的日期.  

“外观设计”,是指一件富有美感的或者功能性的设计.  

“外观设计局”,是指本法第4条规定的外观设计局.  

“功能性外观设计”, 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之上的外观设计,无论其 针对的是图案、形状、构造或者其中任意两个或多个元素,以及无论其以任何方式应用,只要具有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 品的功能而必须具 备的特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掩膜作品或者一系列掩膜作品.  

“集成电路”,是指包含电气、电磁或者光学元件以及电路的中间产 品或者最终产品,其能够执行电气或者光学功能,并且电气、电磁或者 光学元件和电路中至少有一个已根据预设拓朴图被集成入半导体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由集成电路的电气、电磁或者光学元件 和电路的三维布置图案、形状或者构造所作的功能性外观设计.  

“公报”,是指根据1978年专利法(1978年第57号)第14条出版的专利公报.  

“掩膜作品”,是指是由一套已固着或者已编码的图案组成的功能性 外观设计,具有或者表示集成电路的至少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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