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制定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 印度商标法 (节选译文) 第一章 预备条款 第一条(简称、范围与生效) (一)本法可称为《1999 年商标法》; (二)本法效力及于全印度; (三)本法由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通告中指定的日期生效: 但是,对本法的不同条款可以指定不同的日期,此种条款中提及本法生效的,应解释为 指该条款生效。 第二条(定义与释义) (一)本法中,除根据上下文必须另有解释外—— 1. “上诉委员会”指按第八十三条规定建立的上诉委员会; 2. “转让”指一项经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转让; 3. “联合商标”指按本法规定被视为作为联合商标注册或必须作为联合商标注册的 商 标; 4. “裁判庭”指上诉委员会的裁判庭; 5. “证明商标”指能够将商标所有人对交易中相关商品的产地、材料、产品制造方式 或服务完成方式、质量、准确度或其他特性进行认证的产品或服务与无上述认证信息的产品 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按本法第九章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 6. “主席”指上诉委员会主席; 7. “集体商标”指能够将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由多人组成的协会(非《1932 年印度合 伙法》所指的合伙)的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标; 8. “欺骗性近似”:一个商标与另一商标非常近似,可能引起欺骗或造成混淆时,该商标应被视为与该另一个商标欺骗性近似; 9. “虚假商业描述”指 (1)就其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在实质方面属于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商业描述;或 (2)就其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对商业描述进行的任何修改,不论是增加、删除还是以 其他方式,使描述在实质方面成为不真实的或误导性的;或 (3)就其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明示或暗示所含的码或米、尺、寸多于实际所含的标准 码或米、尺、寸的商品描述;或 (4)用于以下的任何商标或排列或其组合: a. 用于商品的方式容易令人相信商品是由实际销售者或生产者之外的他人生产或销 售 的;或 b. 用于服务的方式容易令人相信服务是由实际服务提供者之外的他人提供的; (5)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人名或人名缩写,其方式似乎使人名或人名缩写显得像商 业描述,且人名或人名缩写有以下情形: a. 不是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且 b. 与经营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或同时经营二者的人的人名或人名相同或欺骗性近 似, 且该人未授权使用该人名或人名缩写;且 c. 或者是虚构人物的人名或人名缩写,或者是未实际经营此种商品或服务的某人的姓 名或姓名缩写, 而且,商业描述为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不妨碍此种商业描述成为本法所称的虚假商业描述;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印度商标法2000年修正案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