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6号 2000年5月12日公布于印度政府公报 特刊第二篇第一节 印度2000年外观设计法 (节选译文) 第一章 序 言 第1条 简称、适用范围、生效时间 (1)本法可被称为2000年外观设计法. (2)本法效力及于印度全境. (3)本法的生效时间由中央政府以公告的形式指定,本法不同 的条款可以指定不同的生效时间,任何提及本法生效时间的条 款应被解释为该条款的生效时间. 第2条 定义 除非主题或者上下文有不一致之处,在本法中: (a)“产品”指任何加工产品和物品、手工艺品、半手工艺品、半自然产品以及产品中能单独生产和销售的部分; (b) “负责人” 指在第3条中提到的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总负责人; (c)“版权”指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其注册的类别中具有的独占 权利; (d)“外观设计” 仅指通过任何工业过程或者方法, 不论是手工、机械或者化学的,单独或者联合的,无论是在平面、立体或者二者结合地应用于产品上的形状、构造、图案、装饰、线条或者色彩的特征,产品的这些特征作用于视觉并仅由视觉判断; 但不包括任何模型或者构造原理,或者实质上仅是机 械装置的任何产品,也不包括1958年贸易和商标法第2条第1款第 (v) 项中定义的商标、印度刑法典第479条提到的产权号印以及1957年版权法第2条第 (c)项提到的 艺术作品. [1958年第43条1860年第45条1957年第14条] (e) “高级法院”与1970年专利法第2条第(I)款第(i) 项规定的含义相同; (f)“法定代表人”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主张死者财产的人; (g) “原创性” 在外观设计方面指由设计者原创出来的外观 设计,包括本身是已有的但应用是新的情形. (h)“专利局”指1970年专利法第74条所指的专利局. [1970年第39条] (i)“规定”指根据本法的规则作出的规定; (j)“一项新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的所有者”指: (i)当一项外观设计的作者出于善意为他人设计该外观设计时, 指接受该外观设计的他人; (ii)当某人获得了一项外观设计权或者获得了使用该外观设 计的权利 (排他性使用或者其他情形),意味着,在获得外观设 计权或者使用权的范围内,获得了外观设计权或者使用权的人; (iii)在其他情形下, 指外观设计的作者; 当外观设计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从最初的所有者转移给其他人的时候, 包括其 他人.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印度版权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