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 (2005年8月3日修改) 美国专利法2005 (节选译文) 第一部分 美国专利商标局 第一章 设置、官员和雇员、职责 第1条 设置 (a)设置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美国的一个机构,设于商务部 内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接受商务部部长的政 策指导,但在其他方面,对其工作的处理和管理所作的决定应自 行承担责任,对其预算分配款和开支、人事决定和处理、采购以 及根据本篇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和处理的职责,应独立进 行控制.至于为授予和颁发专利证书而规定的工作,以及为便利 商标注册而规定的工作, 应作为专利商标局内单独的工作单元 看待. (b)办公场所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便于送达通知和文件并为 了履行其职责,应将其主要办公机构设于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为了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区,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视为其主要 办公机构所在地区的住户, 但法律对司法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执行其公务,可以在其认为必要和合适的美国 其他地方设立附属的办事机构. (c)引述的简称 在本编中,提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时也称 之为 “本局”或 “专利商标局”。 第2条 职权和职责 (a)一般规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除须接受商务部部长的政 策指导外,还 (1)对专利证书的允准和颁发以及对商标的注册承担责任. (2)对其向公众发布有关专利和商标的信息承担责任. (b)特定的职权 专利商标局具有下列职权: (1)备有和使用本局的印章,此种印章应受到司法机关的认 可 ,而且带有该印章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以及专利商标局 颁发的文件,是真实的. (2)可以制定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规章,此种规章: (A)应规范本局程序的进行; (B)应根据第5编第553条予以制定; (C)应便利和加速专利申请的处理, 尤其是那些能依电子 设备提交、存储、处理、检索和检回的申请,但应遵守第122条 有关申请保密的规定; (D)可以规定对代理人、律师或者其他在本局代表申请人 或其他当事人的人员的承认和管理,可以要求此种人员在被承认 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前,表明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名 誉,并具有必要的资格能向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提出或者处理 其申请或办理其他业务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建议和帮助. (E)通过根据本编第41条 (h)款 (1)项对小实体减低收 费的办法,承认公众对继续确保广泛利用美国专利制度方面的利 益;以及 (F)规定发展以业绩为基础的方法,此种方法应包括质量和 数量的措施和标准以评定成本效益,并且是与公正和竞争原则相 符合的;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南非版权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