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2月31日第950号法案颁布,根据2007年5月17日第8462号法案最后修正) 韩国专利法 (节选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宗旨 本法旨在鼓励、保护和利用发明,从而促进和技术发展,对其产业发 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定义 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i)“发明” 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在技术构思上的高度进步的创造. (ii)“专利发明”是指一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iii)“实施”是指,是指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a)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者许诺转让或者出租 (包括 为转让或者出租而展示)专利产品的行为; (b)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c)除第 (b) 项中规定的行为外, 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者 许诺转让或者出租依照制造产品的专利方法而制造产品的行为. 第3条 未成年人等的行为能力 (1)除非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 为能力人不得启动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或者任何其他与专利有关的 程序 (下称 “专利相关程序”). 但是,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能够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2)在由另一方当事人启动的任何与专利有关的审判和再审程序中, 第 (1)款所述的法定代理人无需家庭委员会的同意即可代理. (3)已删除. 第4条 非法人的社团等 非法人的社团或者基金会委托的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以社团或者 基金会的名义请求审查专利申请,或者在审判或者再审中作为原告 或者被告出现. 第5条 非居民的专利管理人 (1)在韩国没有居所和营业所的人 (下称 “非居民”), 除其 (或 者如果是法人,其代表人)正旅居韩国外,不得依据本法或者根据本 法的法令,启动任何专利相关程序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 申诉.除非该人通过在韩国有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代理人 (下称 “专 利管理人”)代理. (2)专利管理人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本法或者根据本法的法 令,在与专利相关的所有程序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任何 申诉程序中代表委托人. (3)已删除. (4)已删除. ........... 下载附件 下期预告 马来西亚版权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