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原文和译文——专利法

时间:2020年7月29日阅读:107929分享:

(1961年12月31日第950号法案颁布,根据2007年5月17日第8462号法案最后修正)  


韩国专利法


(节选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宗旨  

本法旨在鼓励、保护和利用发明,从而促进和技术发展,对其产业发 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定义  

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i)“发明” 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在技术构思上的高度进步的创造.  

(ii)“专利发明”是指一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iii)“实施”是指,是指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a)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者许诺转让或者出租 (包括 为转让或者出租而展示)专利产品的行为;  

(b)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c)除第 

(b) 项中规定的行为外, 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者 许诺转让或者出租依照制造产品的专利方法而制造产品的行为.  

第3条 未成年人等的行为能力  

(1)除非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 为能力人不得启动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或者任何其他与专利有关的 程序 (下称 “专利相关程序”). 但是,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能够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2)在由另一方当事人启动的任何与专利有关的审判和再审程序中, 第 (1)款所述的法定代理人无需家庭委员会的同意即可代理.  (3)已删除.  

第4条 非法人的社团等  非法人的社团或者基金会委托的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以社团或者 基金会的名义请求审查专利申请,或者在审判或者再审中作为原告 或者被告出现.  

第5条 非居民的专利管理人

(1)在韩国没有居所和营业所的人 (下称 “非居民”), 除其 (或 者如果是法人,其代表人)正旅居韩国外,不得依据本法或者根据本 法的法令,启动任何专利相关程序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 申诉.除非该人通过在韩国有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代理人 (下称 “专 利管理人”)代理.  

(2)专利管理人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本法或者根据本法的法 令,在与专利相关的所有程序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任何 申诉程序中代表委托人.  

(3)已删除.  

(4)已删除.

...........


下载附件

韩国专利法(2007)(中).pdf

韩国专利法(2013)英.pdf

韩国专利法(2013)韩.pdf

下期预告

马来西亚版权法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