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原文和译文——商标法2010修正案

时间:2020年9月2日阅读:263596分享:

2010 年商标(修正案)法案

1999 年修订商标法案之法案 

该法案由议会于印度共和国成立后第 61 年制定


印度商标法2010修正案


(节选译文)


1. 短标题和生效日期。

(1)本法案可被称为2010年《商标(修正案)法案》。 

(2)本法案自中央政府以在《官方公报》发布通告方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 对第11条的修订。

在1999年《商标法案》(以下简称“主法案”)第11条中,“解释”中的条款(a)中应由以下条款取代,即:— 

“(a)具有在先提交日期的注册商标或第18条所指的申请,或者申请日期早于所涉商 标(适当情况下,考虑其声称的优先权)的第 36E 条提述的国际注册或第154条提述 的公约申请”。 

3. 对第21条的修订。

在主法案第21条中,第(1)款应由以下条款取代,即-— “(1)自公告或再公告注册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在支付订明的费 用后以订明的方式书面通知登记官其发对该注册。” 

4. 对第23条的修订。

在主法案第23条中,应在第(1)款中的文字“注册所述商标” 后插入文字“于申请提交之日后十八个月内”。

5. 插入新章节第四A章。- - 在主法案第四章后,插入以下章节,即:— 

“第五A 章

关于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所指的国际注册保护商标的特别规定 

36A.法案对《马德里议定书》所指的国际注册的适用。- 本章的条文适用于在《马 德里议定书》所指的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 

36B.定义。- 在本章中,除非文意另有规定,— 

(a) “申请”,就缔约国或缔约组织而言,系指该缔约国或作为该缔约组织成员的国家(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公民或居住于该缔约国或作为该缔约组织成员的国家(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在该缔约国或作为该缔约组织成员的国家(视属何情况而定)内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人士提出的申请。 解释—就本条款而言,“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系指且包括特定善意工业或商业活动在其中得以开展的任何机构,不一定为主要营业地址; 

(b) “基础申请”系指依据第81条提交的用作国际注册申请之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 

(c) “基础注册”系指用作国际注册申请之基础的第23条所指的商标注册; 

(d) “《共同实施细则》”系指关于执行《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细则; 

(e) “缔约组织”系指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 

(f) “缔约方”系指《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或缔约组织; 

(g) “缔约国”系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当事方; 

(h) “国际申请”系指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向任何缔约方作出的请求国际注册或国际注册所致保护扩展的申请;

(i) “国际局”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j) “国际注册”系指依据《马德里议定书》记录于国际局注册记录册中的商标注册; 

(k) “《马德里协定》”系指于经后续修改和修订的 1891 年 4 月 14 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l) “《马德里议定书》”系指经不时修订的于 1989 年 6 月 27 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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